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银都法苑
论法官与天平
作者:李 娟  发布时间:2011-08-03 15:44:48 打印 字号: | |
在各个国家,古今中外,法官都是非常崇高、非常神圣的一个职业。从古今中外来讲,很多人把法官比作是慈母般的人,也有人把法官比作是慈父般的人,有的人把法官比喻成法律的宣誓者,有的人把法官比喻成正义的化身。我们到国外参观可以看到很多地方有正义女神像,她左手拿着金光闪闪的天平,右手是金光闪闪的宝剑。这是什么形象?这是法官最后的终极形象简化成为一个正义之身。所以,曾经有这样一个哲学家讲过,他说:社会上有完人的话,法官就应当是完人。人民法官手握人民赋予的权利,肩扛天平处纠纷、斩邪恶、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天平是法官的形象标志,它存在于每一位法官的心中。
一、公正:法官心中天平的指针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灵魂。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是法院、法官肩负的神圣而不容有任何污点的使命,司法不公,将会使法律的价值面临毁灭性的摧残,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由人治向法治推进的转型时期,而这种转型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系于司法能否公正。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
(一)法官应具有深厚的专业素质
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熟悉法律规范是法官的主要专业素质。法官的裁判承载着诸多功能和价值,因此,法官必须具有科学合理的知识结构。法官首先要精通法律,这是基本的专业要求。没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法官很难理解、领悟法律规则和法律精神,并作出合乎法理的解释。法官司法的过程就是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到活生生的现实中。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只有具备足够的阅历,才能对人生和社会有深刻的理解和领悟,体会到一个社会成员所实施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具有什么样的社会意义,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法律评价,把抽象的法律理性具体化,进一步明确法律的调整内容和界限。法官要勇于面对现实,充分运用法律思维能力和司法经验,在法学研究、立法活动中赢得一席之地,展示精英化法官的风采。
(二)法官应具备较高的人文素养
审判工作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证据的判断和运用、事实的认定、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以及贯穿其中的法的理念、规则和方法论,都要求以一定的文化修养为基础。法官应当有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当多种信息扑面而来时,能够比较自如地进行选择、分析、判断,做到熟练驾驭、游刃有余。法官要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就是要把法律应用于裁决案件或者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包括洞察力、分析判断力、逻辑思维能力、写作能力、研究总结能力等。
(三)法官应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行
“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法官要加强自身修养,保有良好的品行,要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这是法官德化于自身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只具有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是不够的,还要有政治观念、大局意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正如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所言,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在法官必须具备的诸品性中,公正位于首位,只有公正才能对良心精心守护,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官。
二、廉洁:法官心中天平的标杆
“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廉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法官的公正、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廉洁无私。而法官的廉洁无私又源于法官的良知,是法官良知最直接的外在体现。如果不能保持法官的良知,就不能严格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准则,在心中筑起一道防止腐败的底线,抵制金钱交易的利益诱惑,就不能公正地履行司法职责,甚至以权谋私、枉法裁判,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正义。那么,法官的良知从何而来呢?
(一)法官的良知从他的法律信仰中来
“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表现的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心灵轨迹,是民族法律观念最突出、最生动的体现。法律信仰要求法官要崇尚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精神,把法律作为第一信念,而取代权力信仰、金钱信仰。法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进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是促进法官严格自律,恪守职业操守,遵循司法原则,确保法官职业享有良好社会地位和良好声誉的有效保证,法律信仰是法官职业获得旺盛生命力的源泉。
(二)法官的良知从他的学问中产生
法官在法治社会中承担着重大的使命,法官的良知不同于民众的一般道德观念,它建立在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包括认识、判断、推理等诸能力在内的良好的认知水平之上。17世纪英国普通上诉法官柯克大法官在反对国王可以亲审案件的观点时就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基于这种传统,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除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外,法官还必须具备各种各样的社会知识,法官不仅仅是“法律人”,更应该是“文化人”。
三、高效:法官心中天平的刻度
(一)追求司法效率
司法公正和高效是司法为民最核心、最根本的内容和要求,也是实现司法为民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人民法院必须在提高裁判的公正率和效率上狠下功夫,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法律的忠实履行。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要通过建立严格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确保审判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让人民群众成为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成为司法裁判的最有力的支持者。
(二)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在诉讼活动中尽可能地为群众提供各种必要的便利,有利于当事人以最少的投入解决矛盾和冲突。要进一步加强“第一窗口”建设,认真做好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工作,疏通申诉渠道,做到有诉必理,切实解决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要加强诉讼指导,进一步完善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使群众不因缺乏法律知识而败诉、增加讼累。要强化审判流程管理,进一步落实审限警示、审限催办以及超审限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减少案件审批环节,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要进一步规范诉讼和执行收费,严格按照最高法院、财政部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绝不允许以法院经费困难为由,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与民争利。
四、为民:法官心中天平的砝码
(一)增强法官的社会责任感
人民法官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谋利益责无旁贷,永无止境,法官必须从思想上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树立以民为本的意识,倡导人文关怀的理念,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融入到各种审判工作之中,向社会提供更多的高质量职业化服务。法官要忠于事实、执法如山。要做到执法如山,先要坚持“三净”:净心、净身、净行,解决一个自身正的的问题。净心,就是指思想上应该经常清理那些不符合一个法官的标准或者做人标准的私心私欲,也就是儒家所说的“每日三省吾身”。净身,实际是一个修身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提高修养的过程,是使自己的言谈举止与法官这一崇高的职业相适应的过程。理想中的法官,尤如坐禅入定的大师,胸怀法律,以法为是,别无杂念。三净最重要的是净行,“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法官的这一行为规范,要经常用法官守则、党员标准和先进模范事迹要求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人均有七情六欲,穿着法袍的法官也概莫能外,但法官的七情六欲是有一定内涵界限或者说是要受一定的规范约束的。只要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是选择了责任和使命,选择了神圣和崇高,必须把自己的职业当作一种执著的理念来追求,必须抛一己之私,守住寂寞,甘于清贫,淡泊名利。
(二)处理好司法的被动性与服务的主动性关系
司法为民不仅要立足于审判工作,还应严格遵循司法的规律和特性。就司法裁判而言,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即遵循“不告不理”和“无诉讼即无审判”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主动挖案源,上门揽案件、案外搞服务等做法,不仅与这一原则背道而驰,而且会对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造成损害。“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关键是要把群众所诉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处理好,把诉讼的成本降到最低,让群众的合法追求得到满足,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我们也要坚决杜绝固守司法的被动性而降低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标准和要求的做法。对于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的活动和履行的义务,决不能推诿和转嫁给当事人;对于服务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大局工作,要积极主动地提出司法保障的建议和意见;对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遇到的困难,要主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要根据本地实际,适时调整审判工作重点,主动地寓服务于审判之中,为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提供便捷、高效、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何华丽